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律所文化Banner

首页 > 律所文化 > 法律文化 > 公司禁止员工骑共享单...

法律文化


公司禁止员工骑共享单车上下班!?

来源:    日期:2021.05.12   浏览数:


公司禁止员工骑共享单车上下班!?

陈爱萍 瑾之润律师事务所 2017-08-18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共享单车来解决最后一公里。但随之产生的是由共享单车衍生的各种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的增加。作为公司的员工,如果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发生的意外或交通事故频率增加,那公司的负担亦随之增加。笔者知悉,在前几年,就有公司禁止员工骑摩托车上下班,现在如果有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能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是否可行?或者公司直接规定员工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员工自己承担?笔者对此将作具体的分析。




1
公司能否干涉员工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


      员工选择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当属员工的自由,公司应无权干涉。尤其是自行车,作为常规的交通工具,成为员工的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应无可厚非。公司虽无法直接禁止,但是可以从侧面进行引导。另一方面,提供共享单车机构应保证提供完好的无故障的自行车,从而避免因骑行故障的共享单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减少出事概率,同时员工亦需正确使用共享单车,从而避免使自己处于高风险的状态。


2

公司能否与员工约定骑行共享单车发生的事故由员工自己承担?


    有的公司抱着减少自己责任的想法,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那发生事故的责任全部由员工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的定义,我们可知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辆。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该规定可知,员工骑行共享单车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以下特点:1.骑行时间为上下班途中;2.发生交通事故;3.交通事故应为非本人的主要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也就是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是法定的工伤情节,不能通过员工手册等公司的规定排除。因此,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骑行共享单车发生的事故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相应的工伤报销程序。

3
员工上下班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表明员工上下班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赔偿。但能否同时要求赔偿,并没有明确。

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细化处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因此可知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请求基础获得不同的赔偿,但应当返还得到的重复的赔偿。

    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采取的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根据上海的规定,员工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进行侵权损害的赔偿,也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对于重复的部分,不能得到重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