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
如何区分消费性赠与和彩礼
来源: 日期:2021.05.12 浏览数:次
如何区分消费性赠与和彩礼
近日,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定男方给予女方的金钱属于消费性赠与,女方不用归还。
2014年6月,南通52岁的储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了施女士。同年8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施某比储某小13岁,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交往初期,他们像普通恋人一样经常约会,度过了一段浪漫甜蜜的时光。
两人交往中,储某总觉得因自己年龄偏大,周围的亲友时常对施女士指指点点,为了不让施女士受到委屈,爱面子的他总对施女士有求必应,出手阔绰。
2014年11月初,储某见施女士愁容满面,以为发生了什么事,急忙问询。施女士诉说自己近几年一直比较胖,几次减肥都不见效果,想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但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为此她愁闷不已。
2014年11月间,储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施女士转账15万元。
2014年12月,施女士如愿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
2015年3月,储某向施女士求婚,施某说她很享受恋爱的时光,希望储某能再等等,储某对此十分不悦,两人第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随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又多次发生口角,储某的态度让施女士心寒。
2015年10月,施女士正式向储某提出了分手。
2016年2月,施女士与他人结婚。
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施女士如数返还。
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婚约,15万元整容费用系消费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南通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储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一、关于消费性赠与和彩礼的概念?
消费性赠与属于一般性赠与,是不可以返还的;而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
二、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很多人往往会在爱情中被冲昏头脑,轻易地为对方付出,付出感情也付出金钱。笔者认为,爱情虽然可贵,但是要适当保持自己的理智,不要陷入一些爱情的圈套。当然,如果是正当恋爱期间心甘情愿的花费,即使是之后两人感情崩了,也应该接受,而不是反目成仇。作为专业人士,在处理这类因为感情引起的金钱纠纷中,要注意明确该类给付的性质。而作为当事人,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时,如果要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给付的原因和性质。
上一篇:宪法日宣传系列活动
下一篇:违规企业将可能被列入公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