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部分地区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防止聚集型疫情的发生,实施了比较严格的政策:如封路、封村、暂停公共交通或企业复工批准前置。疫情防控措施确实会影响企业的诉讼活动,面临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我们瑾之润的诉讼团队将就这些企业关心的问题逐一为大家进行梳理解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2020年1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为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各省市法院也发布了相应的意见,例如上海高院2月8号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积极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听证,开展远程视频接待,创新审理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电话、短信平台联系。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因此企业进行诉讼活动的,可以查找当地法院的通知,通过通知中的相关网络信息平台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门以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诉讼中止,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等障碍时,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障碍发生之日停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因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想要适用中止规定的,一是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二是要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三是当事人的客观情况使得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本次疫情突发,就已知领域确实无法预见、也尚没有有效的措施能够避免且没有短期治愈的治疗手段,因此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同时因为此次疫情与非典疫情有高度相似性,非典时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文。参考非典时期最高院通知的内容,此次疫情应该也可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也在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综上所述,对于此次疫情性质的认定已经基本形成一致观点。因此对于企业受到疫情影响的符合关于诉讼中止的其他要件的适用诉讼中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按照通知延长了春节假期,因此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届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3日。虽然各地设置了不同的企业复工时间,但性质上不同,因此以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为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企业上诉确有障碍的,应当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存在障碍,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但需要注意是否准予顺延期限由法院来决定,因此企业能够通过当地法院发布通知中的途径例如网络平台、邮寄等方式进行上诉的,应当尽量采用通知方式,避免上诉期满的风险。对于疫情防控期内企业需要提起上诉,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前往单位加盖公章的,根据北京、海南法院的答疑,企业可以采取在上诉期内向法院邮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的上诉状文本,表达上诉意愿,待条件允许时再补充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诉状文本。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上诉状文本中未及时加盖公章的,不影响上诉的提起。对于其他地区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的,应当通过各级法院通知中预留的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此次疫情的爆发给人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司法诉讼活动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同样遇到了巨大考验,我们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解答,能够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诉讼活动提供有益参考,帮助我们企业度过抗击疫情的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