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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ades Schutte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题讲座
(2013)民申字第2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美的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上海瑾之润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玮,上海瑾之润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简称江西格力公司) 与被申请人江西美的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江西美的公司)原审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江西格力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江西美的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江西格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未提出任何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二、江西美的公司与江西格力公司同处于竞争关系下,本案反诉与本诉具有明显的牵连性和对抗性,符合成立条件,原审受理并审理该反诉是正确的;三、原审法院受理反诉未影响江西格力公司的诉讼权利,实体处理结果公平,江西格力公司也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江西格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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